第三十七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