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使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