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经能效评定获得证书和标识的建筑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