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大型公共建筑作为重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尊重所有权人的意愿,逐步实施。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