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六条有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已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