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招标备案手续,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注册。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