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撤销、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制定、修改居民公约;

(四)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以及所需经费的筹集办法;

(五)改变或者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