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众应当主动接受环境保护教育,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公众参与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或者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