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公众应当主动接受环境保护教育,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公众参与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或者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