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相关环境信息,对环境决策、行政许可以及环境执法表达意见和建议,对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保护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寻求行政或者司法救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等权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