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发生过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以及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企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