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发生过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以及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企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