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自身环境权益或者社会公共环境利益,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环境执法和促进环境法律、法规实施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