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取的赔偿、补偿资金,应当用于环境治理、生态恢复和诉讼救济等。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