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宣传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建立防震减灾联络员队伍,开展地震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