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