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登记造册、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和物资分配情况实行专项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