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第三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经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