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地震应急指挥场所和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健全信息报送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