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将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人民防空工程、室外运动场地等空旷区域或者其他场所,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建设或者确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合理规划应急疏散通道和场地,建设与之配套的交通、供电、供水和排污等基础设施,并确定有关单位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建设、人防、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和场地的监督检查,确保其能够在需要时发挥作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