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