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三条有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技术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并接受其业务指导。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及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和承担。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监测的信息应当纳入全省的地震监测台网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