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退役军人事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全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需要,制定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