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