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