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