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气体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产生恶臭气体的化工、石化、制药、制革、骨胶炼制、生物发酵、饲料加工、家具制造等行业应当科学选址,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搬迁或关停。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