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治措施。排污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相关污染治理工作。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或者采取的其他防治措施不能有效防止和控制污染的,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并立即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