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全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