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