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构,加强整体统筹协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