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四)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五)全面停止露天烧烤;(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七)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八)其他应急措施。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