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