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公安、能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