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创新管理模式,调整政策导向,依托科技进步,通过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城市空间布局等,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