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