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排放油烟的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设施未正常使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