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