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提名候选人第十九条已修改选举村民委员会,一般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选民大会,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并按照得票多少确定候选人。每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村,选民大会可以分片召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也可以不提名候选人,直接投票选举。不提名候选人的,不适用本章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