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造成辐射环境污染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对辐射环境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