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2001年11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