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清除污染。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