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伴生放射性矿物的管理和综合利用。

利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生产制造的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