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渔业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