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沿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该海域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渔业养殖。

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不得转让、抵押。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