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未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实施情况纳入监理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