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或者使用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