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章 技术发展与激励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本省的智能供热标准体系。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采用智能化供热技术,推动供热系统智能化改造,降低供热能耗,提高供热效率。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