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在新建民用建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和选用的技术;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应当向相关单位明示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