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