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设计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省的农村住房建筑设计规范,引导农村的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墙体保温技术、高性能门窗技术和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鼓励农村个人自建住宅等新建建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